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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黑客”软件充值上网卡 被判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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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4 
  22岁的邹某使用买来的“黑客” 软件,为其网吧的上网账号进行充值并使用,金额高达数千元。近日,邹某被杨浦区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邹某去年6月大专毕业后,一时没有找到合适工作,他便用上网来打发业余时间。在2006年9月,邹某曾用同学身份证在杨浦区国权北路一家网吧办理了一张上网会员卡,并在该网吧上网使用。去年10月,邹某在网吧上网时遇到一名陌生男子,称使用他介绍的一个软件,可以“免费”充值上网。邹某一试果然奏效。于是,他便花50元向该男子购买了该软件。自此至今年3月,邹某使用“黑客”软件多次窃取网吧充值密码,先后为卡充值共计6000余元,并在该网吧使用,致使网吧实际损失4000余元。

  法院认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他能认罪及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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